註冊商標的撤銷是指當商標不符合註冊條件時,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或者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第三人的請求撤銷商標的制度。《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
1.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違反了《商標法》第八條(即商標禁止條款)的規定。
2.註冊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虛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進行註冊的。
(二)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註冊他人已經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註冊被代理人的商標。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註冊權。
(五)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根據《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可以續借,並繳納續借費。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費次數沒有限制。如在此期限內未提出申請,可延長6個月。在寬限期內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註銷其註冊商標,並予以公告。如果沒有使用,也可以申請註銷,前提是已經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