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後,戶口不在壹起。在壹方配偶拆遷的情況下,另壹方配偶是否也可以享受拆遷政策?
壹般來說,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會將宅基地使用人或公房承租人作為被拆遷人,將戶籍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認定為被安置人。拆遷公司將按照簽訂的拆遷協議和拆遷政策對所有被安置人進行安置,並支付拆遷補助費。具體誰會享受拆遷補貼,要看拆遷政策規定是按戶籍還是按住房面積補償。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因此,即使在房屋拆遷中,夫妻只有壹方作為被安置人獲得拆遷利益,由於是婚內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享有,夫妻另壹方也享有壹半的拆遷利益。但是,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分別制有明確約定的,或者明確壹方取得的搬家利益為另壹方個人財產的,夫妻另壹方不能享受任何搬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