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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侮辱屍體罪怎麽判?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侮辱屍體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相關案例:

殺大學生情侶被訴

2009年4月8日晚,華北電力大學電氣與電子工程學院的壹對學生情侶,在校外約會時雙雙失蹤。幾天後兩人的屍體在學校西側小樹林裏被發現。

報警9小時後,警方將4名嫌疑人抓獲。這4名嫌疑人分別是20歲的滕顯賀、17歲的姚凱(化名),以及同為16歲的小豐和小豪(化名)。

此前媒體報道稱,滕顯賀、姚凱、小豐均在建材城做過保安,三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被保安部開除。公訴機關指控,滕顯賀與姚凱、小豐、小豪經預謀。

2009年4月8日22時許在昌平區回龍觀鎮華北電力大學校園西區工地西側樹林內,持刀對學生情侶王某和辛某實施搶劫,在滕顯賀的指使下,小豪持刀猛刺辛某,致辛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姚凱、小豐、小豪分別持刀猛刺王某,致王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滕顯賀等4人搶走辛、王兩人現金100余元和手機兩部。後姚凱、小豐和滕顯賀對辛某的屍體進行奸淫。

此外,滕顯賀等人在案發前,已在昌平地區制造了兩起盜搶案件,其中姚凱協助滕顯賀還對事主楊某實施強奸,未遂。兩起案件中,搶得的財物價值***2600余元。

公訴機關以涉嫌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侮辱屍體罪對滕顯賀與姚凱提起公訴;以涉嫌搶劫罪、盜竊罪和侮辱屍體罪對小豐提起公訴;以涉嫌搶劫罪和盜竊罪對小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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