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
30年代初的股災,導致美國股市外國公司股票暴跌,美國投資者瞬間損失上億投資。這壹歷史事件促使美國證券法1933正式實施。從那以後,美國證券法規定在美國的外國公司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與本地公司沒有什麽不同。無壹例外,公司必須註冊。美國證監會根據公司規模和之前在美國的披露情況,也制定了不同的外國公司註冊表格。
基本上,外國公司和美國公司壹樣,必須以相同的格式向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和投資者披露相同的信息。對於許多海外公司來說,美國證券市場的披露制度令人深感不適。美國的財務披露和會計準則比許多國家更加詳細和嚴格。比如強制披露公司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和管理層對未來的預測,就是讓外企頭疼的例子。但是,為了在這個廣闊的資本市場上爭取壹個位置,外企只能入鄉隨俗。為了軟化這種不適,美國證監會允許外國公司調整財務報表以符合美國會計準則,而不必實際按照美國標準制作。
此外,壹旦海外公司的股票公開交易,該公司還必須按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定期向SEC報告。
2.美國存托應收款(ADRs)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2003年6月5438+07日和6月5438+08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聯交所正式上市。作為首家在兩地同時上市的中國國有金融企業,超額認購25倍,發行65億股,融資35億美元,為當年全球資本市場IPO融資金額之最,取得海外上市成功。中國人壽是中國企業通過ADR成功上市的範例。
美國證券業創造了這種將外國證券移植到美國的機制。存托憑證提供了壹種將海外證券轉換為可以輕松交易並以美元支付的證券的方式。到目前為止,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國石化等公司都以這種方式在美國上市。
典型的ADR是這樣工作的:
(1)美國銀行與壹家海外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這家美國銀行將作為該海外公司證券的存管機構。
(2)美國的存款人向美國投資者發行存托股票。每張存托憑證代表壹定數量的境外公司證券,憑證可以自由交易。
(3)美國存管機構購買相應數量的海外公司證券,壹般由海外托管銀行保管。
(4)存托股份發行後,美國存托銀行作為存托股份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銀行收取股息並兌換成美元,然後分發給股票持有者。
(5)作為存托憑證的轉讓代理,存托銀行記錄存托憑證投資者在美國的交易。銀行隨時準備將股票轉換成相應的海外證券。
SEC對美國存托憑證及其代表的海外證券區別對待。同時,ADR的發行還涉及證券的公開發行。因此,發行ADR的美國銀行也需要註冊,海外公司必須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
然而,執行全面的註冊和報告是特別昂貴和繁重的。有鑒於此,美國證監會根據海外公司在美國證券市場的情況,制定了不同的ADR計劃和相應的不同披露要求:
壹級ADR
SEC對壹級ADR的監管最輕。美國銀行可以通過註冊F-6表格並附上存管協議和ADR憑證來建立壹級ADR。
如果海外公司每年向美國證監會提交壹份在自己國家披露並公開的信息清單,就可以免除其在美國定期報告的義務。壹級ADR可以在代理和批發商的粉紅名單上報價,但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報價。這壹級別的ADR主要是為美國投資者提供獲得現成海外公司股票的途徑,但不能用於融資。
建立壹流ADR的成本比較小,平均2.5萬美元,海外公司的收益很大。通常股價會上漲4-6%。
次要不良反應
二級ADR可以在美股市場交易。美國銀行需要在F-6表格上註冊,海外公司需要定期報告。為了在股票交易市場或納斯達克進行交易,海外公司也需要在表格20-F中註冊..但和壹級ADR壹樣,二級ADR不能作為融資的手段。
無壹例外,應用二級ADR的海外公司發現,美國證券交易法要求的披露要求比本國的法律規定更加詳細和深入。最重要的是,海外公司的財務必須符合美國的通用會計準則。例如,美國的通用會計準則要求分類披露公司的經營情況,以及壹些敏感(有時令人尷尬)的信息,包括主要財產、公司正在進行的任何重大訴訟或政府調查、65,438+00%股東的身份、管理層的總薪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高管之間的交易等等。公司還必須每年更新表格20-F。
建立二級ADR的成本巨大,平均超過6.5438億美元。然而,結果也是巨大的。海外發行公司對美國投資者的準入和基於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的披露通常會推動公司股價上漲10-15%。
三級ADR
海外發行公司向美國投資者公開發行他們自己的證券。該級ADR的登記表必須實質上包括二級ADR的20-F年報所要求的內容。三級ADR是允許外國公司在美國籌集資金的唯壹ADR形式。建立三級ADR必須按照類似於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進行。美國公開發行普通股的壹般成本為654.38美元+0.5萬美元以上。但對於很多需要大量資金的海外公司來說,即使成本很高,三級ADR也值得壹試,因為美國的公共資本市場提供了無與倫比的融資基礎。
全球存托股票
海外發行人也可以通過發行以美元計價的全球存托股票來促進其證券的交易。全球存托憑證的原理與美國存托憑證相同,唯壹的區別是全球存托憑證部分或全部在美國境外運作。無論冠以全球存托股還是美國存托股,適用於美國的法律都是壹樣的。
3.私募股權基金和美國證券法144A法規
私募股權是避免美國證券法要求的註冊的壹種方式,也是在美國出售證券的壹種方式。然而,美國證券法律法規對私募證券的銷售有許多限制。美國證監會1990通過的法規144 A允許在不履行《證券法》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向合格機構投資者出售某些合格證券。但是,與法規144 A相關的交易必須滿足基本條件:(1)證券必須只出售給合格的機構投資者;(2)發行證券時,不能與在美國任何證券交易所交易或在納斯達克等證券商詢價系統報價的證券屬於同壹類別;(3)賣家和未來買家必須有權從公開渠道獲得發行公司的壹些尚未為人所知的信息;(4)賣方必須確認買方知道賣方根據144 A規定可以免除證券法的登記要求。第144A號條例還規定了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條件。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通常包括美國的銀行、信用合作社和註冊證券公司。
4.反向合並
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通過反向並購赴美上市方興未艾。反向並購又稱反向收購(RTO),俗稱借殼上市,是壹種簡化、快捷的上市方式。它意味著壹家私人公司與壹家上市公司合並,沒有業務、資產和負債,上市公司成為壹個全新的實體。上市公司也叫殼公司。民營企業被並入上市公司後,持有多數股權(通常為90%)。
與IPO相比,反向收購具有上市成本明顯更低、時間更少、成功率更高的優勢:壹旦成為上市公司,公司前景可觀;上市公司的市值通常遠高於同行業、同結構的民營公司;上市公司更容易籌集資金,因為它們的股票有市場價值,可以交易;可以使用股票購買,因為公開交易的股票通常被視為並購的現金工具。
但是,反向並購並不是壹夜之間獲得資金的捷徑,而是壹種間接的融資方式。所以這種方式只適合那些對資金不是特別渴望,而且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達到上市公司規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於他們實現融資的長遠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