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報告的相關規定如下:
1.個體工商戶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提交相應材料,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原件及執照原件復印件4份;
(2)原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4)公章和法人章;
(五)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6)企業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固定電話、法人及聯系人手機;
(7)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工商登記機關將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3.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登記機關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的具體內容如下:
1,企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郵箱等信息;
2、企業停業、關閉、清算等現有狀態信息;
3.企業設立及企業購買股權情況;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及其他股權變動信息;
6.企業網站和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
綜上所述,營業執照年度報告要按時做,營業執照相關資料要審核。如果信息發生變化,應當主動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註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交回或者無法交回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宣布營業執照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