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級納稅信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90分以上;
2、B級納稅信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且低於90分;
3、C類納稅信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為40分以上且小於70分;
4、D級納稅信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低於40分或直接定級確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1,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3年;
2.上壹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
3.在壹個評價年度內,因非正常原因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被申報增值稅或營業稅為零或負值;
4.未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稅收信息的。
綜上所述,外部參考信息記錄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並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法律依據:
《稅收抵免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用年度評價指標評分和直接評分的方法。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考核指標分值被扣除。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完整的,從100分開始評價;如果非經常性指標缺失,評估將從90分開始。
直接分級適用於嚴重失信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納稅信用等級設置為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90分以上;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70分以下;D級納稅信用低於年度評價指標40分或直接定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