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是中國統壹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制度的組成部分,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
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組織或者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有具體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與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例如,軍事法院的院長不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軍委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和石油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自己管轄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案件。
數據擴展: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判決、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依法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