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什麽是專有技術

什麽是專有技術

1 專有技術簡述

對專有技術的稱呼、含義及解釋不盡壹致,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采用的定義是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

產權會議上由匈牙利代表團提出的:“專有技術指享有壹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範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專有技術具有以下顯著的特點:

(1)無形性。專有技術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其表現形式廣泛,包括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範

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也包括技術人員的經驗和

知識、經營訣竅等。此外,在新經濟下各種新興的商業模式也被視為專有技術。

(2)可獲利性。專有技術是對完成某種具有價值的技術、知識或者經驗積累後形成的技術,其必須具有專有的實用價

值,可獲利性是專有技術與常識之間的最大區別。

(3)保密性。專有技術在很多範圍內被看作與專利技術相對的非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受專利法的保護,具有獨占性且

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期限,其在專利法規定範圍內公開;而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的特點,因此難以為公眾所接受知悉。專有技

術的權利人在主觀上有保密的意識並對其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專利技術應是未公開的、僅特定人知悉的,壹旦失密,它

就可能失去其專有價值。保密性是專有技術的最主要特性。

2 對專有技術出資的理解

(1)作為法律規範的專有技術出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

公司法》(2005年修訂)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

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5年修

訂)等法規也對知識產權出資這壹方式予以認可。

專有技術出資的合法性應得到明確。但筆者註意到,《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相應條款存在保留內

容,法律、行政法規可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財產出資予以限制約束。

(2)作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作為具有商業價值及秘密性特點的知識產權,需要由企業依法建立管理制

度,以維護企業權益。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商業秘密列為專項任務,並明確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商業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擊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財務核算的專有技術。《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修

訂)、《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年)均對無形資產出資進行了規定。明確企業可以接受包括專有技

術在內的無形資產出資,也可以無形資產對外出資。無形資產的出資均遵守程序和評估作價等規定。企業通過接受投資取得

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對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取得的專有技術,其價值應合理確定並具有公允性,其入賬成本為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3 專有技術出資與其他財產出資的差異

專有技術因其特殊性,在其作為資本出資入股時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

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存在壹定的差異。

3.1 投入及持有期間均存在法律風險

專有技術權在本質上屬於自然權利的範疇,其取得與存在皆依自然事實之產生、變化為前提。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

己的名義出資,對其權利的界定及證明存在難度。因此與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技術比較,專有技術作為出

資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其合法性風險難以補救,故接受專有技術投資入股的企業其資本易處於不穩定狀態。

這壹風險仍將延續存在於企業持有此專有技術期間。獲取專有技術後,企業不僅可使用該專有技術,也可在此基礎上進

行進壹步研究並申請專利權。如果原專有技術權利人取得專利後,通過出資等合法手段獲取專有技術的企業或者只能在其原

使用範圍內使用該專有技術,或者根本就沒有再使用權。因此,合法取得的專有技術仍然存在法律風險。

3.2 權屬轉移方式不同

資產轉移是出資的前提條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資需“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貨幣、實物以交

付為手段,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及商標均需履行資產更名手續。但專有技術的權屬通常沒有明確的文件證明,對

10/17/2010 專有技術出資的特殊性及對策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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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技術屬無形資產範疇,對其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是專有技術出資的必經程序,也是確定出資人權利的依據。因專

有技術的秘密性特征,對專有技術專有性的判斷較為不易。亦因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法定保護期限,其權利年限的界定甚至

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場法、清算價格法及數學方法。實踐中,出資的無形

資產價值評估以收益現值法為主。對除其他無形資產評估價值通常只需考慮預期收益價值折現金額。就專有技術而言,其評

估價值應為預期收益價值(即未來投入使用可能產生的收益)減去維護成本(即專有技術權利人為維護專有技術而支出的費

用)後的現值。即,

V0=∑〔(Vt-Ct)/(1+i)t〕

其中,V0為專有技術價值;V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預期收益;Ct為專有技術第t年的維護成本;i為貼現率;t

為專有技術的經濟壽命。

專有技術的先進性決定了其價值的多少。越先進的專有技術越具備壟斷性,其預期可創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術替代

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維護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長。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並不存在必然的先進性差異,但專利技術的先

進性是經公開程序得以驗證的,而專有技術的技術先進與否缺乏公允性判斷。折現率受行業風險和企業風險因素等密切影

響,風險越高,折現率越大。專有技術的秘密性不是絕對的,專有技術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維護成本越高,當某項專有

技術逐浙被常識化,其維護成本高於其收益價值後,所有人將放棄對專有技術的保密維護,其專有性和壟斷價值將消亡。

專有技術的預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帶有壹定的主觀性和局限性。此外,因為被投資企業對專有技術不具有獨占性,其市場

及預期收益將受競爭對手、市場甚至不道德投資者同業競爭的影響,存在明顯的不確定性。計算並確定專有技術公允價值變

得更為復雜。專有技術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類資產可比性,所以其價值難以準確評估。其所導致的真實收益會可能與最初的

評估價值發生較大的偏離。

4 專有技術出資應註意完善的內容

隨著科技技術的迅速發展,越來越來的公司重視知識產權的建設及應用,專有技術出資的情形也將來越多見,相應的法

律、知識產權及財務等問題必將頻現。因此,對專有技術出資,應采取更為嚴格謹慎的態度。

首先,應細化專有技術分類,針對不同類型專有技術出資制定不同的規定,嚴格規範專有技術出資。明確限制以不能單

獨轉移的專有技術做為出資方式。對具整體性、能單獨確認的專有技術,法律及出資協議均應明確出資人避免同業競爭或損

害被投資企業商業利益等行為的保證及措施。

其次,對專有技術可能存在的復雜知識產權情形,法律需進壹步明晰。出資各方及被投資企業也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

護,在出資協議中約定對被投資企業利益給予合法保障的條款。

第三,因各種因素影響,專有技術在企業運營中實際創造的價值與出資評估時的預期收益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目前,

針對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方法及程序未考慮專有技術的特殊性,為有效管理,應針對專有技術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實務方法。

對專有技術價值存在高風險這壹實際情況,法律、出資人及被投資企業均應對專有技術出資後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予以

關註。企業應按財務準則要求確認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減值情形,並對專有技術的價值定期進行調整。最為重要的是需保證註

冊資本的充實性。如果因專有技術的各種風險而出現明顯的不利影響,出資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出臺置換出資或補足出資等

方式的承諾及措施,以糾正專有技術出資對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威脅,更合理地保證其他出資人及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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