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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法關於不動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財產繼承有哪些最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財產繼承的最新規定如下:

(1)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其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二、傳承需要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發出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