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