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條件: (壹)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四)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