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清單:
1.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2.創業、房地產投資等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益,如特許權使用費、專利轉讓費等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外只屬於壹方。
5.配偶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入。
6.壹方配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壹方配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
8.壹方配偶獲得的破產安置補償金。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置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01.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當事人所有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答:夫妻可以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壹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騙、脅迫壹方的情形;
03,以書面形式。
法律參考: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 * *所有、部分歸* * *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感情已經破裂,沒有離婚證,分居期間壹方的收入是否也算同壹財產?
答: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結合分居時間長短、家庭或另壹方是否對取得財產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