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設立: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負責起草註冊申請書、章程等文件,準備驗資報告、場地使用權證明、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等。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的條件全部具備後,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實。
(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業務主管單位對擬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認真審查,認為情況屬實,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全部條件的,出具同意設立的文件。
(三)審批:民政部門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及其他文件、證件後,進行審批。
(4)對經審批成立的頒發證書:壹是到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繳費(含註冊費、公告費、證書費);二、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情況;第三,頒發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第四,如果申請人不是公司,需要生成IC(個人)卡信息(民政)。
(五)備案: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材料,交民政部民政服務中心信息檔案科備案。
(六)成立公告:民政部將對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