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外匯管理是什麽意思?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壹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壹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壹個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壹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
1993年底,經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對經常性項目外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外匯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等新的外匯管理制度。1996年1月29日,新的《外匯管理條則》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對我國的外匯管理作了全面的規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國際收支是指壹個國家或壹個地區在某壹規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對外收人和支出的總和。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壹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根據有關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壹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這裏講的中國居民是指:
(1)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國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我國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2)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工作人員及家屬;
(3)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
(4)中國國家機關(包括中國駐外使領館)、團體、部隊。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采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都屬《外匯管理條例》的調整範圍。但保稅區、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壹)對境內機構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我國的外T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
貿易收支是壹國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勞務收支是指對外提供勞務或接收勞務而引起的貨幣收支。單方面轉移是指壹國對外單方面的無對等的無償的支付。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管理。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二)個人的外匯管理
1、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個人攜帶外匯出境的,公費出國人員,可按需要帶出,其他攜帶外匯現鈔出境的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匯。超過限額的須提供由外匯管理局簽發的“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2、個人移居境外以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2、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了解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的外匯管理。
1、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合法收入,如簽證費等規費收入,憑有關憑證和證明,可直接到中國銀行辦理兌換。
B、國際組織機構、民間機構、企業代表機構,以及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境內的機票代售點等,有人民幣收入的,須在當地外指定銀行開立人民幣專戶,憑有關憑證和證明文件從該人民幣賬戶中兌付。
C、應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學者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職工等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規定兌付成外匯。
2、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壹)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
(1)資本項目: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直接投資包括中國企業向境外的直接投資和境外企業在中國的直接資;各類貸款包括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銀行借款等;證券投資包括債券、票據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的解釋,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收入;2、境內機構境外借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等;3、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的收入;5、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包括:1、償還外債本金;2、對外擔保履約用匯;3、境外投資;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5、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清算後的資金匯出;6、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7、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增投資;8、本國居民的資產向境外轉移;9、向境外貸款。
(2)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1、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不得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境內機構下列範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結匯: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②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③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3)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審批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A、應將外匯資金的來源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B、須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報批。其中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的項目,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用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審批;100萬美元以上或累計超過100萬美元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2、資金匯出
境內機構向境外的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就可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投資資金的匯出手續。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繳存所投資金5%的資金,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以美元現匯或等值的人民幣繳存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企業在投資回收計劃期限內匯回的利潤累計達到中方實際投資額時,退還該保證金。境內機構在繳齊保證金後即可辦理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二)外債管理
(1)掌握國外貸款管理的內容: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
對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1、了解境外發債管理。
2、了解對外擔保管理。
3、了解個債登記管理。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壹)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準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外匯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檢查監督。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每兩年進行壹次考評。對銀行外匯業務考評的內容包括:①外匯資產質量情況;②實收外匯資本金和營運資金情況;③外匯資產負債結構和流動性情況;④外匯業務收益情況;⑤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包括全系統外匯業務管理能力);⑥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與對銀行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基本相同。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壹)人民幣匯率管理,此內容了解即可
各國的匯率制度主要有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浮動匯率制又分為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種。
1993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進壹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新的匯率制度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壹日外匯交易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基準匯價,各外匯指定銀行對外掛牌買賣外匯的匯率都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及規定的幅度內浮動。
(二)外匯市場管理
(1)外匯市場交易的原則: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和日元3種。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壹)逃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逃匯及其行為種類:
逃匯是指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將外匯擅自存放境外、擅自匯出或帶出境外,逃避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的行為。5種行為表現方式。
2、對逃匯行為的處罰。掌握4種規定。
(二)套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套匯及其5種行為種類:
套匯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和個人采取壹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幣或者物資換取外匯或外匯收益的行為。
2、掌握對套匯處罰的4種方式。
(三)擾亂金融行為及法律責任
1、掌握擾亂金融及行為種類。
2、掌握擾亂金融行為的處罰方法。
(四)了解違反外匯賬戶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五)違反外匯核銷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六)違反外匯經營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