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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到公司調取材料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壹)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身份)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二)企業工作人員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可查閱本企業的登記檔案;法定代表人、股東持本人身份證可查閱本企業的登記檔案資料。

(三)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