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填寫《內地居民往來港澳臺地區申請表》;
2、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交驗原件;
3、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4、提交與赴臺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二、與赴臺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前往定居的,提交確能在臺灣定居的證明;
2、探親、訪友的,提交臺灣親友關系證明;
3、旅遊的,提交旅行所需費用的證明;
4、接受、處理財產的,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 5、處理婚姻事務的,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6、處理親友喪事的,提交有關的函件或通知;
7、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提交臺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批準的通知以及省、市臺辦的有關證明;
8、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三、相關情況
1、經批準前往臺灣的內地居民,應當在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上簽註的有效期內前往。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後,因病或者其他情況,簽註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憑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返回大陸。
2、大陸居民經批準臨時去臺灣,在臺期間自行取得在臺居住證明和出入境證件,並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返回大陸的,公安機關不承認其臺灣居民身份。
3、國家體育運動隊人員應邀赴臺訪問比賽,集中在北京市公安局辦理赴臺證件,不需返回戶口所在地辦理。
4、異地戶口人員申請赴臺,須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並經公安部六局同意後,才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