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網上備案號Z 10841214612446。
1.被告陳海彬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龍支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29908.96元;
2.被告陳海彬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龍支行支付律師費700元、利息及復利(利息按透支本金的0.5 ‰的日利率計算,按月復利,利息、復利及上述律師費總額自銀行記賬日起至實際結算日止不得超過按年利率24%計算的金額);
三。駁回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龍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42.73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97.09元,共計1139.82元(原告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龍支行已預繳),由被告陳海彬負擔。
順德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部位於廣東順德大良新城。前身是順德農村信用社,成立於1952。是壹家有著60多年發展歷史的金融企業。2009年12年末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是廣東省首批改制成功的三家農村商業銀行之壹。
在改革創新的溫床順德,該行與時俱進,走在前列。經過不斷努力和穩健發展,現已成為公司治理規範、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產品多元化、經營穩健的現代金融企業。截至2020年末,集團總資產為367.31.2億元,各項存款余額為245.41.7億元,各項貸款余額為654.38+0.86383億元;該行在順德的人民幣存貸款市場份額分別為37.44%和38.85%,在順德銀行業金融機構中保持第壹。
經過多年發展,該行服務網絡已走出順德,走出省外,形成了以順德為總部,輻射珠三角和省外的業務網絡:順德現有分行300余家,在廣東恩平、佛山南海、清遠英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等地設立了直屬分行,控制了高明、佛山、鳳城、江西、樟樹三個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