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識別號通常簡稱為“稅號”,即稅務登記證上的編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是唯壹的,相當於企業的“身份證”號,由15位數字、18位數字或20位數字(字符型)組成。
3.納稅人識別號由15位數字、18位數字或20位數字(字符型)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代碼(其中主代碼與校驗位之間的“-”號省略,不打印)前加6位行政區劃代碼。
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人代碼為15位,其中:1-2位為省市代碼,3-6位為地區代碼,7-8位為經濟代碼,9-10位為行業代碼,1-15位為。
擴展數據:
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壹種稅務登記程序。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應包括:變更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範圍等稅務登記內容。?[2]?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的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停業或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壹般為停業前1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並收回和使用停業前購買的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填寫延期復業審批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期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後,出具《延期復業批準通知書》。
納稅人未按期恢復營業,也未申請延期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視為恢復營業,實行正常稅收征管。停業期間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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