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是區的市壹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布局在除臺灣省,香港、澳門特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我國是四級法院體系,國家級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六個派出的巡回法庭。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壹)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