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七次修正:個人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直接寫入稅法中,上升為法律的基本規定。
具體如下,為了支持公益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的公益捐贈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對個人公益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各項規則進行明確。
在我國(實際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亦如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捐贈支出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方可稅前扣除。
目的是為了
支持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
稅法設置扣除比例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設定天花板
我國除了紅十字事業等特殊項目實行全額扣除外,普遍采用比例限額扣除。個人公益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0%,超出部分不跨年。比如對中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事業、中國殘疾人事業等進行捐贈,可以全額扣除,壹般性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為應納稅所得額30%。
捐贈通過特定中間機構
通過慈善機構來接受公益捐贈並按照公開透明原則高效使用,不僅更有利於稅收管理,某種程度上也宣傳了捐贈行為,有利於捐贈人社會責任形象的建立。中間機構分為兩大類,壹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另壹類具有稅前扣除資格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現行機制,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每年對符合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的社會組織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簡而言之,我們常說的公益捐贈“抵稅”,實際上捐贈額“抵”的是應納稅所得額。舉個例子,壹張表說明問題。
比如張三2019年度工資薪金收入為40萬元,減除費用為6萬元,三險壹金為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為5萬元,無其他扣減項目。張三於2019年12月份向某基金會(已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某公益項目捐贈款項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