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督管理能力。第六條本辦法未規定的大氣汙染防治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在對所在地鎮進行總體規劃時,應當結合自然地理和氣象條件,合理確定城鎮的功能區劃和產業結構布局,形成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擴散的城鎮空間格局。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需要,對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實行更加嚴格的大氣環境管理和控制措施。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包括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達標情況、資金使用情況、 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評價中的公眾滿意度等相關方面,作為對其評價、獎懲的重要依據。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汙染天氣和突發空氣汙染事件應急響應納入應急處理體系,制定和完善重汙染天氣和突發空氣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可能發生大氣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大氣汙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部門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大氣環境質量監測預報,對可能出現的重汙染天氣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預警級別並及時發布。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承載能力要求、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確定並公布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單位名單。
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其他監管執法的依據。第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壹)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
(二)掩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
(四)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因生態保護措施不落實造成環境事故和生態破壞的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五)應對重汙染天氣不力,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環境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八)接到舉報後,未及時調查或者未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