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現有企業負責建設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以及依托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
(二)需新設立公司的,新設立的公司為項目法人;
(三)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非經營性項目,由安排投資的政府部門指定法人單位或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法人。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總經理名單在註冊登記後必須報項目審批或轉報部門備案,並抄報財政、審計及主管部門。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必須提出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壹並報批,否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或轉報。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必須實行招投標的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活動的招投標工作,均由具備招標評標能力的項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法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第七條 項目在建設期間至少有壹名董事或負責人常駐現場。
項目法人應建立例會制度,討論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宜,對資金支出進行嚴格管理,並以決議形式予以確認。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董事會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壹)負責籌措建設資金;
(二)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
(三)審核、上報年度投資計劃並落實年度資金;
(四)提出項目開工報告;
(五)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七)審定償還債務計劃和生產經營方針,並負責按時償還債務;
(八)審定財務預算方案、年度決算方案和竣工決算草案;
(九)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九條 項目總經理具體行使以下職權:
(壹)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對項目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建設標準、總圖布置提出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查;
(二)組織工程設計、監理、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工作,編制和確定招標方案、標底和評標標準,評選和確定投、中標單位。實行國際招標的項目,按現行規定辦理;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用款計劃、建設進度計劃;
(四)編制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和竣工決算;
(五)編制並組織實施歸還貸款和其它債務計劃;
(六)組織工程建設實施,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
(七)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在批準的概算範圍內對單項工程的設計進行局部調整(凡引起生產性質、能力、產品品種和標準變化的設計調整以及概算調整、需經董事會決定並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八)根據董事會授權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緊急事件,並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九)負責生產準備工作和培訓有關人員;
(十)負責組織項目試生產和單項工程預驗收;
(十壹)擬訂生產經營計劃、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定額方案及工資福利方案;
(十二)組織項目後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
(十三)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建設、生產信息和統計資料;
(十四)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項目高級管理人員。第十條 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任職條件,除按《公司法》的規定執行以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熟悉國家有關投資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總經理還應具有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或擔任過同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高級管理職務,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項目高級管理人員。第十壹條 項目法人單位的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任免按重慶市現行幹部管理規定和《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