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壹)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壹般失信企業:
(壹)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違法數額較小;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後,壹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壹)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違法數額較大;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五)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壹)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壹般失信企業:
(壹)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違法數額較小;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後,壹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壹)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違法數額較大;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五)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