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招標廢標的追究誰的責任
1.采購方的責任
采購人編制的預算偏離市場實際,投標人因預算低而望而卻步。招標條件嚴格,資質要求偏頗。采購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采購人應當自願取消該項目。
2.供應商的責任
主觀原因:投標報價有誤,報價高於采購方預算。投標文件不規範,信息不完整。沒有完全理解招標文件的內容。
客觀原因:投標人少於3家。
3.評審專家的責任
評審專家與部分投標企業存在利益關聯,應回避該項目,但未回避,影響公平。如果有人質疑評標結果,可能會導致投標被拒絕。
4.代理機構的責任
招標文件粗制濫造,文件不規範,信息披露範圍有限。不考慮項目本身發生重大變化和供應商短缺的客觀原因。近年來,招投標市場逐漸電子化,信息更加透明,也遏制了評標專家不公正評標的風氣。
構成廢標的條件
1.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標人是指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或者符合投標文件規定並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就沒有達到采用招標采購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競爭性不強,難以實現招標目標。
2.采購的公正性受到影響
在采購活動中,有可能發生下列情形:采購人與供應商為排擠其他供應商而串通;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哄擡價格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招標文件明顯有歧視性條款;招標活動受到了外界強烈幹擾等。上述這些情形破壞了招標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環境,如果繼續下去,將嚴重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3.投標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
本法第六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購項目不得突破預算額度。換句話說,就是批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是采購支付的最高限額。壹旦各投標人的報價都超過了采購預算,表明投標人的要價超過了采購人的支付能力,采購人不能簽訂采購合同,為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應停止招標活動。
4.采購任務取消
政府采購項目壹經確立,原則上講必須開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況下,已經確立的采購項目或者已經開始招標的采購項目,必須取消。根據采購實踐情況看,這些特定情況包括:因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壓縮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購項目。如20世紀90年代初期,國家為了控制經濟過熱,就取消或者暫停了許多在建工程項目。再如,某些配套資金項目,涉及部分融資,在招標過程中采購人得知融資部分不能到位等。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