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協調跨地區案件、重大案件和敏感案件的調查處理。各區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執法工作。
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在市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第六條申請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必要的資金、固定的生產場所和必要的生產設備;
(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廣東省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由廣東省出版行政部門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第八條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內資企業,應當向所在區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的,由所在區出版行政部門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第九條除出版企業外,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投資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當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有關外經貿部門批準,由市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第十條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和印刷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十壹條出版物印刷企業在省外印刷出版物的,應當事先向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申請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應當持出版物著作權的真實、合法證明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印刷境外包裝及其他印刷品,應當事先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壹款的申請不予批準的,市、區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四條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印刷品質量。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印刷質量的監控,鼓勵引進和推廣印刷新技術。第十五條印刷企業印刷出版物,應當每季度將每種出版物的樣本向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印刷企業應當建立憑證登記、印刷驗證、成品入庫和出庫、缺陷印刷品銷毀、員工培訓等管理制度。
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業應當將印刷委托書、出版物樣本和合同文本保存兩年,以備查驗。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印刷行為。
公安部門和出版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壹經查實,可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5%至10%,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第十八條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九條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