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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內容?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內容?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壹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壹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壹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利用職權幹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幹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 *** 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幹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壹)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壹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幹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壹)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誌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 *** 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 *** 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令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學習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

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何越慶

按照省廳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體安排,我認真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通過學習加深了對紀律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紀律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壹步提高了自己時刻牢記紀律條令,時刻以紀律條令嚴格要求自己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下面把我對紀律條令學習的認識體會報告如下:

在今年將於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這部條令的出臺在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中國第壹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然而,條令”最引人註目之處不僅在於它的開創性和系統性,還在於它在處罰上的剛性。比如,“條令”不但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也分別規定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應適用的處分。

在現代國家裏,警察是與公眾打交道最多的執法人員,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著 *** 的形象。中國過去曾長期處於權力本位的管制意識之下,特權觀念影響深遠。而今,中國已然邁入千年未有之大轉型,新的時代以法治為 *** 運行的基本規則,權利本位意識在社會層面日益生長。當特權觀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矛盾與沖突難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形式為公權力設定運行的軌道,有助於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護,也有助於避免權力濫用傷害民眾利益

當然,光有“牙”還不夠,當“條令”被違反後,這“有牙的老虎”還得及時反應,並讓違法違紀者感覺到實實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違法必究,違紀必罰,“條令”的規範意義、威懾和指引功能才會顯現出來。

如今,我們承太平年代已經半個多世紀了,似乎有人開始遺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開始對人民警察說三道四,挑三揀四,雖然也出了如文強之類的警界敗類,但我強烈鄙視這些目光短淺的人。要知道中國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夠自信地立足為國家建設發展保駕護航,並不是因為我們的裝備多麽先進,而是靠我們抓防範破破案的輝煌戰績。然而這些戰績的得來,說到底只有壹句話,就是要靠嚴格的軍紀,嚴明的紀律作保證。

這壹切的信心都源自於,因為我們有嚴格和嚴明的紀律!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實施後五條禁令

五條禁令在《紀律條令》均已涵蓋,本人想,應以《紀律條令》為主實施。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種類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種類有: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停職查看、開除。

具體的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

第二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壹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利用職權幹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幹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 *** 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幹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壹)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壹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幹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壹)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誌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 *** 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所稱的人民警察是指哪些

該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 *** 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該條令執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性質是什麽

經國務院批準,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於2010年4月21日聯合公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將於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第壹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如何貫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壹、認真組織學習

二、廣泛宣傳,社會監督

三、切實落實,嚴格獎懲。

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要求去做,就可以貫徹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