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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範供熱市場秩序,保護熱用戶、供熱企業和熱源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城市供熱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級負責、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鼓勵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供熱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處理城市供熱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其下屬的城市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城市供熱的日常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配合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熱信息化建設,建立城市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實現供熱信息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

熱源生產企業和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信息系統,並與城市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相連接。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供熱企業規模化經營,加強供熱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供熱保障能力。第八條鼓勵和支持供熱企業開展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供熱節能環保技術,推廣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二章供熱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統籌安排並與其他專業專項規劃相協調的原則,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規劃調整審批手續。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並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不得占用城市供熱設施預留用地。第十壹條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熱力分布和管網布局,明確供熱面積和供熱方式。第十二條在已建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範圍內,除供熱調峰鍋爐外,不得新建、擴建永久性供熱鍋爐。

在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範圍以外的地區,應當實行區域鍋爐集中供熱;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現有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逐步淘汰。第十三條熱電聯產企業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產機組合理的電力生產和供應計劃,滿足居民供熱負荷需求,並在供熱期優先保證供熱,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第十四條使用熱電聯產熱源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調峰鍋爐建設,並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運行。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鋪設供熱管道。

城市供熱管道需要穿越庭院、工廠或者居民區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補償。第十六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供熱站、中繼泵站和供熱管道的建設。第十七條新建建築配套供熱設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供熱條件征求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明確建設項目的供熱方式和熱源。第十八條新建建築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九條新建建築配套供熱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適應供熱面積;

(二)符合國家、省、市建築節能要求和供熱系統節能標準;

(三)實行分戶控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與供熱經營企業協商確定的供熱參數,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組織施工,選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