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諸***同體的三個條約(即《建立歐洲***同體條約》、《建立歐洲煤鋼***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原子能***同體條約》)和壹些附件,包括《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阿姆斯特丹條約》對上述條約的修改,國內至少出版了兩位譯者在不同時間所作的譯本。壹是戴炳然教授[5]翻譯的《歐***體條約集》,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3年版。該書收入了建立歐洲諸***同體的諸條約和1992年版的《歐洲聯盟條約》,以及《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對建立歐洲諸***同體三個條約的修改等內容。二是蘇明忠先生所翻譯的兩本條約集, 壹本為1992年由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歐***體基礎法》, 主要內容是建立歐洲三個***同體諸條約, 1986年的《單壹歐洲文件》和其它關於修改建立歐洲諸***同體的三個條約的協定,以及有關***同體的基礎法律文件。另壹本是1999年1月由同壹家公司於1999年1月出版的《歐洲聯盟條約》,內容包括1992年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兩位譯者為歐***體法和歐盟法律在中國的研究和推廣作出了很大貢獻。
不過,就國內對歐***體和歐盟法律移譯的現狀來說,由於時間和其它方面的原因,雖然出版了歐***體和歐盟法律文件的以上主要內容, 但是從演變的角度上看,目前國內尚無壹本按照《阿姆斯特丹條約》生效以後重新排序的、將原來的內容和以後所有的修改內容全部涵括進去的建立歐洲各***同體的諸條約和《歐洲聯盟條約》的完整修訂本,更不用說包括其它內容尤其是歐洲***同體法院判例的法規判例集了,此誠為憾事。因為歐洲的建設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 而想認知歐洲, 卻沒有有關最新歐盟基本法律的簡明完整的譯本,如何能夠做到全面的理解呢。 我想, 翻譯和出版最新歐洲***同體和歐盟條約法規判例集,應是歐洲研究界壹項急需完成的重任。
《尼斯條約》 概要[6]
背景
1.《尼斯條約》的內容於2000年12月在法國尼斯得到了歐盟成員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同意,《尼斯條約》於2001年2月26日由15個成員國的外交部長簽署。
2.《尼斯條約》的目的在於完成歐盟的機構改革, 為歐盟成員國的大規模擴大作好準備。條約對現存的歐盟和歐***體諸條約加以修改, 尤其是《歐洲聯盟條約》和《歐洲***同體條約》(以下簡稱“歐盟諸條約”)。
歐盟目前的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
歐盟正在和以下歐盟候選國談判入盟問題: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土耳其也得到了候選國地位。
3.《尼斯條約》繼續了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開始的進程,其內容包括對歐盟機構運作的壹系列改革, 涉及在先前談判中未解決的很多問題。《尼斯條約》的批準將為已經列入日程的歐盟擴大打開道路。當然,歐盟擴大的順利進行還有賴於入盟談判的圓滿完成。
歐盟的創建和定型端賴其成員國之間50多年來對壹系列條約的談判。 包括《羅馬條約》(1957年)、《歐洲單壹法令》(1986年)、《歐洲聯盟條約》(即《馬斯特裏赫特條約》)(1992年)和《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年)等。
歐洲***同體包括3個不同的實體, 即: 歐洲***同體(前歐洲經濟***同體)、歐洲煤鋼***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同體。
政府間會議議程
4.歐盟鑒於未能在阿姆斯特丹就壹些重要的機構改革問題達成協議,決定為了準備歐盟的擴大,非常有必要對這些問題作進壹步的改革。
5. 1999年6月科隆歐盟理事會和1999年12月赫爾辛基歐盟理事會決定,召集政府間會議解決以下3個問題:
- 歐盟委員會的規模和組成;
- 歐盟部長理事會加權票的重新平衡;
- 在歐盟部長理事會決定程序中增加有效多數議決的適用領域。
6. 歐盟擴大所必要的對歐盟其他機構(如歐盟議會和歐洲***同體法院)的改革也得到了考慮。 並且商定, 在葡萄牙作為歐盟輪值主席國時還可以將其他問題增加到政府間會議議事日程中。結果, 在2000年6月於西班牙費拉舉行的歐盟理事會上, 又在政府間會議日程中增加了強化合作程序。
談判的進行
7. 政府間會議於2000年2月份開始, 談判由各國外交部長領導進行。談判的進展在2000年6月舉行的歐盟理事會上進行了分析, 並在法國作為歐盟輪值主席國時在2000年10月召開的比亞裏茨歐盟理事會非正式會議上得到了總結。 談判以2000年12月在尼斯召開的成員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上達成的協議而告終結。
以下為歐洲各***同體的***同機構:
- 歐盟議會;
- 歐盟部長理事會;
- 歐盟委員會;
- 歐洲***同體法院;
- 審計院。
此外還有其他***同體機構:
-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 地區委員會;
- 歐洲調解員;
- 歐洲投資銀行
- 歐洲中央銀行。
條約的簽署
8. 在對條約文本做了簽署前的技術準備以後,《尼斯條約》於2001年2月26日由歐盟各國外交部長在尼斯簽署。
條約的批準
9.《尼斯條約》只有在得到15個成員國批準之後才能生效。目前的情況是,歐盟所有其他國家,如果不是全部,至少大多數國家均可在全國議會同意的基礎上批準條約。愛爾蘭則必須舉行全民公決, 修改憲法, 以批準條約。[7] 對於歐盟其他條約的修改,例如通過《歐洲單壹法令》(1986)、《馬斯特裏赫特條約》(1992)和《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等所作的修改等,已經采取了類似的程序。為了避免延遲歐盟擴大的時間表,各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已經提出了保證在2002年年底以前完成批準程序的意願。
《阿姆斯特丹議定書》
10. 談判的壹個關鍵的起點是作為《阿姆斯特丹條約》壹部分的《關於機構的議定書》。該議定書指出,在即將到來的歐盟擴大之時, 歐盟委員會的組成將是每個成員國提名壹名成員, 條件是將對歐盟部長理事會的加權票加以修改, 尤其要對情願放棄在委員會中提名第二名成員的大國進行補償。
11.《尼斯條約》包括上面提到的不同領域。 以下對條約的修改內容和此前就修改所做的談判加以闡述:
歐盟委員會
12. 在談判過程中, 對有關未來歐盟委員會的規模和組成問題提出了壹些建議。壹些成員國希望對委員會確定壹個少於成員國總數的明確的限額,認為在歐盟成員國繼續擴大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從每個國家任命壹個委員將阻礙委員會的有效運轉。提出的另外的建議是, 如果不做這壹限制, 唯壹的另壹選擇是在委員會中采用級別結構,也即在委員會中采取資深委員和資淺委員的區別制度。其他國家包括愛爾蘭明確提出,為了保障歐盟委員會的強有力的和有效的運轉,有必要在每壹個成員國,包括新入盟的國家,任命壹名委員。 他們還提出, 在完成目前的擴大階段以後,有關的安排決定的實施,需要歐盟擴大以後的經驗, 而這就需要候選國的積極參加。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各條約的保護者,它也擁有重要的立法權和執行權。 目前委員會***有20名成員。 10個較小的成員國每個國家任命1名委員, 5個較大的國家(法國、德國、意大利、英國和西班牙)每個國家任命2名委員。
13. 最終在尼斯達成了協議, 決定從2005年起,也就是從任命下壹屆歐盟委員會之日起, 5大國將放棄他們提名第2名歐盟委員會成員的權利。每個成員國將提名1名委員, 直到歐盟到達27國為止。 此後將由歐盟部長理事會以壹致通過的方式,決定歐盟委員會少於27人的具體規模。 從那時起, 歐盟委員會成員資格將采取在成員國之間輪流擔任的辦法。
14. 這意味著每壹個成員國, 包括新入盟的國家, 將提名壹名委員, 直到歐盟達到27國為止。 此後將采取的方式, 包括歐盟委員會的規模, 將根據歐盟擴大的實踐經驗、在新入盟國家的參與下, 在嚴格的成員國平等的基礎上,以壹致通過的方式決定。
15.《尼斯條約》還將擴大歐盟委員會主席的權力。 主席的權利包括:
- 決定歐盟委員會的內部組織, 以保障其連貫地、有效地和在集體領導的基礎上工作;
- 在委員會委員之間分配工作, 並且在任職期間, 重新調整委員的工作;
- 經委員會批準, 任命若幹副主席;
- 在委員會同意的前提下, 要求歐盟委員會成員辭職。
16. 上述變革的總體效果是加強歐盟委員會主席的權力, 給予其與其他成員相比更加顯著的地位。
歐盟部長理事會加權票數的協調
歐盟部長理事會的投票權是在“組”的基礎上確定的,即按照人口總體上的相似將成員國劃分為幾組。在總數為87票的加權票上, 愛爾蘭目前擁有3票,和芬蘭、丹麥的票數相同。
17. 會議也認為可能對在歐盟部長理事會的加權投票制度中, 對各國的票數重新分配。包括根據《阿姆斯特丹議定書》,對那些失去提名第2名歐盟委員會成員的國家進行補償。
18. 在談判期間, 數種重新平衡機制獲得考慮。 大致可分為兩類: 1)簡單的重新平衡。 對於現在的成員國和新成員國均給予新的加權票;2)雙重多數制, 即除了加權票的重新平衡之外,並且引入壹致機制, 保障有效多數票代表歐盟人口的足夠比例。
19. 新條約規定, 從2005年1月起, 歐盟現在成員國的加權票如下:
德國、法國、意大利、英國 29 票
西班牙 27票
荷蘭 13票
希臘、比利時、葡萄牙 12票
瑞典、奧地利 10票
丹麥、芬蘭、愛爾蘭 7 票
盧森堡 4 票
總票數 237票
條約並規定,從2005年起在歐盟15國作出的決定, 應當保證在總數237票中,有169票贊成(多數比例為71.31%)[目前的數字是在87張總票數中, 應當取得62票的多數(多數比例為71.26%)]。
20. 條約還就歐盟擴大到27國時,每壹個成員國應當分配的加權票的數字達成了協議。
21. 此外, 在新的制度中,
- 在《歐洲***同體條約》的框架下作出的決定應當獲得成員國多數國家的支持(如果作出的決定不是由歐盟委員會建議的,要求有成員國的三分之二的多數);
- 成員國可以要求核對,由多數成員國支持的決定,是否同時取得了占歐盟總人口的至少62% 的人口的支持。
22. 鑒於人口標準更多地有利於大國, 小國尋求在作出任何決定時應當要求有至少多數成員國的同意(鑒於加權票的分配情況,這種情況有時發生在現在,但在將來將會成為制度性的規則)。
23. 在成員國總數擴大到26個成員國的過程中,每壹次新成員國的加入之時,有效多數議決制所要求的有效多數的數字(有效多數門檻),將根據規定的參數,通過談判確定。在歐盟第壹次擴大時,該數字將設在目前的71.26%以下。 此後該數字將逐步提高, 到達73.4%的最高限。當第27個成員國入盟時, 有效多數門檻將設定為73.9%, 即在345票中需獲得255票。
24. 愛爾蘭在歐盟達到27個成員國時,將擁有總票數345票中的7票加權票, 相當於總票數的2.03%。 這將維持其與芬蘭和丹麥的同等數量。 愛爾蘭在歐盟達到27國時, 人口數在歐盟總人口中占0.8%。
有效多數議決制
有效多數議決制度是歐盟部長理事會在其作出的大多數決定中所采取的壹種決策形式。它通常伴有與歐盟議會的***同決定程序。 歐盟各條約確定了各國的加權票數額。 在目前15國的歐盟中, “有效多數”為總數87票中的62票。
25. 有效多數議決制已經適用於歐盟部長理事會的大量決定, 通常是在給予歐盟議會以“***同立法者”身份的“***同決定”程序中使用。不過, 面臨著歐盟的重要擴大和歐盟部長理事會成員的增加,感到必須擴大有效多數議決制適用的範圍, 以利於在擴大的歐盟中有效地作出決定。
26. 雖然對於將有效多數議決擴展到壹些領域獲得原則上的廣泛支持, 但有些國家在其具有特別敏感利益的領域,仍然希望采用壹致通過的方式議決。愛爾蘭的敏感領域是稅收。
27. 經過於大約50條規定的討論,最後對在大約30條規定中采取有效多數議決達成協議。 引進的新的重要領域包括, 對於知識產權的服務和貿易等交易的談判(第133.5條);與第三國的經濟、技術和財政合作(第181a條);對於歐盟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命(第214條); 對於歐盟部長理事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命(第207.2條)。 對於有關稅收的規定,條約沒有任何改變。
強化合作
28. 強化合作是用來描述《阿姆斯特丹條約》引進的壹項特別規定的, 該規定允許歐盟的少於成員國總數的成員國集團,利用歐盟的制度, 促進其成員間的更加緊密的合作。 有關強化合作的規定從未被應用, 若幹成員國相信, 條約規定得太嚴格是其未被利用的原因。 因為規定要求要有多數成員國的參與,並且允許任何成員國行使否決權, 這些規定如不修改將仍然不會被適用。另壹方面, 公眾也非常關心, 希望該制度能以保障歐盟總體壹致性的方式運轉。
29. 結果: 決定對強化合作先決條件采取合並的方式。規定: 強化合作不得損害單壹市場、構成貿易壁壘或者扭曲成員國之間的競爭, 它只能在合理期間內,其他辦法不足以達到目標的情況下,作為最後的手段加以運用。 以下是將來應當適用的部分規定:
- 不論歐盟成員國數目多少, 參加強化合作的最少參加國應為8個;
- 有關成員國加入強化合作權利的規定得到了加強;
- 強化合作可以在執行***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第二支柱)的決定時采取, 但不得涉及安全和國防事宜;
- 歐盟部長理事會對於強化合作的批準將采取有效多數投票制度: 除非在***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內仍然適用否決制外,成員國不再可能對強化合作集團的成立進行否決。
其他機構
歐盟議會
歐盟議會由成員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 它與歐盟部長理事會分享立法和預算權, 並在歐盟內部行使民主監督權。 愛爾蘭最近有15名歐盟議會成員。
30.目前歐盟議會***有626名成員,歐盟各條約限定, 議會總成員不得超過700名。隨著歐盟擴大在即, 有必要由政府間會議就重新分配議員席位以接納新成員國,同時又不使議會過大, 影響工作效率達成協議。 歐盟議會建議將對每壹個國家的保障席位數從6個減少為4個, 並將剩下的席位按照人口比例重新分配。 這壹制度會使愛爾蘭保有9個席位, 與現在的15個席位形成對照。 得到愛爾蘭和其他國家支持的選擇方案是,對每個國家的減少數在比例的基礎上確定。 這壹方法將使愛爾蘭留下12個席位。 法國作為主席國, 在臨近尼斯峰會期間, 建議決定對每個國家從這兩個方法中選取壹個統壹的方法。
31. 最終在尼斯決定,將歐盟議會議員席位的最高限額增加到732人。 愛爾蘭最終被分配了12個席位, 達到了主席國建議幅度的頂點。新的席位分配方案將從2004年新壹屆議會開始時生效。 不過, 大家也同意, 在最近所有談判入盟的國家加入聯盟期間,對於分配席位的減少只能在保障設定的732個席位的限度不被打破的必要的程度上進行。
歐***體法院
歐***體法院負責對歐***體法的解釋和執行。
32.歐***體法院的改革是由以下兩個主要因素推動的:
- 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等待判決期限過長;
- 歐盟的擴大。
33. 對於法院進行壹攬子改革的目的,在於通過擴大歐洲壹審法院的作用, 使歐***體法院能夠集中精力處理更重要的案件,增加司法管理的效率。 重要的改革包括向壹審法院轉移對特定領域的初步裁決案件的管轄權, 設立特別審判庭以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等等。
34. 《尼斯條約》還首次將每個成員國任命壹位歐***體法院法官的權利正式化,以保證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制度均能在法院中得到體現。條約還規定, 為了使法院的工作更有效, 將在法院中設立11名法官組成的大審判庭。
審計院
35. 根據《尼斯條約》, 每個成員國將有權任命壹名審計院成員。 條約還通過成員國宣言,鼓勵成員國審計機構之間進行更為密切的合作。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36. 經濟社會委員會為咨詢機構, 成員來自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各類代表。 其目的在於告知歐盟決策機構,這些領域的業者,對***同體在經濟和社會的廣泛領域中的政策的想法。委員會由222名成員組成, 同時有相同數量的候補成員。 愛爾蘭有9名成員。
37. 尼斯會議決定, 在擴大的歐盟中,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成員的數目將擴大到350人。 愛爾蘭將繼續任命9名委員會成員。會議還同意, 委員會應當引入更多的市民社會的代表,並包括如消費者團體等。
地區委員會
地區委員會是由地區和地方利益代表組成的咨詢機構。地區委員會***有222名成員, 其中9名愛爾蘭成員。 新條約規定, 當歐盟擴大為27個成員國時, 地區委員會成員總數將不超過350人。分配給成員國席位的數目將與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相同。愛爾蘭將和現在壹樣, 擁有9個席位。 為了保障委員會的代表性, 其未來成員應當或者是地區或者地方當局成員, 或者向地方選舉議會負有政治責任,當其在國內的這種地位終止時,其的地區委員會成員資格也應喪失。
***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39. 歐盟繼續尋求在歐洲發揮其在和平、穩定和安全方面的更大作用的途徑。 愛爾蘭在維護穩定、廣泛的安全環境方面具有巨大的利益。它不僅通過歐盟***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也通過在聯合國的主要作用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作用尋求這壹目標。 根據政府軍事中立政策, 政府明確, 愛爾蘭根據適當的立法, 按照議會的批準,只參加聯合國批準的人道和危機處理行動。
40. 現存條約的規定意在使《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建立的***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更加協調、有效和更為清晰可見。《尼斯條約》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 刪除了涉及西歐聯盟的規定, 並給予設立在布魯塞爾的政治和安全委員會以條約的基礎。
41. 通過《阿姆斯特丹條約》的規定發展起來的***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包括提高執行人道和危機處理任務〖被稱之為彼德斯堡(Petersberg)使命〗的能力。 現存的安全安排和程序為了執行這些任務而進行了調適。 有關這壹結果的決定是由歐盟理事會在科隆、赫爾辛基、費拉和尼斯等地召開的會議上先後作出的。
42. 在簽訂《阿姆斯特丹條約》時期, 曾經設想由西歐聯盟代表歐盟在危機管理和沖突預防領域發揮作用。但是, 考慮到歐盟在此領域中能力的提高, 西歐聯盟的作用相對減少,《尼斯條約》對《歐洲聯盟條約》的2個條文作了修改,以反映以下現實: 歐盟本身將在這些領域執行其自己作出的決定。
其他問題
成員國對基本原則的違反
43. 當歐盟認為成員國嚴重地和持續地違反了如民主和人權等原則時, 歐盟已經具有采取措施的權力。在將來, 當其認為成員國具有違反民主和人權等原則的嚴重危險的,還將有權向有關政府提出建議。
社會保障
44. 應愛爾蘭的建議, 規定了鼓勵成員國之間在社會保障領域進行合作的條文。 此外,新條約還規定了壹個新條文,為社會保障委員會提供了法律基礎。
歐盟未來的前景
45. 在完成了歐盟擴大必要的內部改革程序以後, 歐盟接著組織就未來歐盟前景的大規模的討論。如何更好地構架這壹討論的問題,將分別在瑞典的哥德堡(2001年6月)歐盟理事會和比利時的理肯(Laeken)/布魯塞爾歐盟理事會上加以考慮。 在決定討論的主題中, 包括對歐盟和成員國之間權力的明確劃分,《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未來的地位問題,對歐盟諸條約的布局和安排的重新考慮,以使其更容易為大眾所理解和接受, 以及成員國議會在歐盟中的作用等問題。 條約並設想,大討論將於2004年以政府間會議而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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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尼斯條約》中譯本, 請參見趙海峰、石佳友、李晴蘭譯, 趙海峰校的文本, 刊登於《歐洲法通訊》第3、4輯, 即出, 法律出版社。
[2] 趙海峰為中國人民大學歐洲問題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客座副教授, 全法科協法律、經濟分會理事長,巴黎第壹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
[3]其簡要內容見《歐洲法通訊》第二輯第354頁及以下和363頁及以下。
[4] 參見《歐洲法通訊》第二輯第374頁。
[5] 關於戴炳然教授, 請參閱《歐洲法通訊》第三輯“中國的三位讓·莫內講座教授”,即出,中國法律出版社。
[6] 本文譯自愛爾蘭外交部所作的有關《尼斯條約》的白皮書, 原名為Treaty of Nice, White Paper-Summary。資料來源: 歐盟網站www.europa.eu.int 。
[7] 愛爾蘭於2001年6月8日舉行了全民公決, 多數公民投票反對批準《尼斯條約》, 從而對歐盟東擴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譯者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