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用下列資金(或資產)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

(壹)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債。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5)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而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政府資金或資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涉及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維修。

國家和省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的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包括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用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科技進步。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部門(以下簡稱投資部門),負責政府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項目核準和項目資金計劃下達的綜合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審核、政府采購管理、財務活動監督等工作,並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和批復。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圖預算和結算進行審計,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對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行政監察和廉政建設的監督。

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

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按數字順序排列):

(壹)審批項目(項目建議書),也可以審批勘察設計招標方案。

(2)根據項目條件必須完成的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和審查以及相關審批。

(三)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批準招標方案。

(四)用地審批、項目規劃許可、詳勘、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查等。

(五)下達項目投資計劃,依法進行招標采購。

(六)中標合同的審查、簽訂和備案。

(七)施工許可證,開工建設。

(8)竣工驗收。

(九)結算、決算審查和資金支付。

(十)資產轉讓。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

(2)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安排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三)投資決策和項目實施,加強項目全壽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建設審批、施工實施、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備案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

(六)嚴格按照“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七)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公示制、聽證制和專家評議制。第八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項目建設計劃,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核綜合後報政府批準,作為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按照《長沙市項目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信息動態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按以下程序納入項目庫:

(1)各部門根據項目建設計劃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入庫。

(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聯合聽證,批準入庫。

(三)項目完成並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後確定項目編號。

項目編號是項目後續程序和資金分配的必要條件。

第十條政府投資決策程序:

(壹)財政部門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壹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總規模。

(二)投資主管部門根據下壹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總規模和入庫項目輕重緩急,商有關部門提出下壹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建議,報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向社會公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

(三)投資部門根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情況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第十壹條政府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優先安排續建項目,優先安排中央和省投資項目。

政府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級政府年度投資總規模。

(2)工程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續建項目完成投資等。

(三)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4)擬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壹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年度投資項目需要調整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向投資主管部門報告,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申請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從政府投資項目庫中選擇,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按要求獲得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確定。

(三)政府投資以外的其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需要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但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可作為預備項目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待條件具備後再作為正式項目安排資金和建設實施。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核準文件是辦理項目後續手續的依據。

重大項目在申報時還應委托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內容和深度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要求。

政府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財政直接撥款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政府核準。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批準文件向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申請選址、用地預審意見書、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和審查,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依據。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環保、財政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並邀請相關專家,對建設方案和投資估算進行重點評估和論證,按照審批權限批復;重大項目的建設方案應報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需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投資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建設項目總投資。投資估算包括項目建設費用、項目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征地拆遷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等費用總額。

第十八條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按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投資部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用地紅線。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紅線、土地使用證等文件資料進行初步設計,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初步設計遵循限額設計投資估算和控制設計概算的原則。未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申請報告審批)的項目,不得進行初步設計審批。

第二十條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完成後,必須編制設計預算報告,報預算審查部門審批。設計概算是指項目從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的全過程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項目建設費用、項目建設其他費用(包括經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征地拆遷費用)、預備費和建設期貸款利息。設計概算超過投資估算(征地拆遷費用除外)10%的,必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修改初步設計。

政府投資的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的設計預算,分別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簽;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預算應當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壹條批準的設計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是投資部門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的依據。特殊情況下確需調整投資規模或建設標準的,必須事先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核批準。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查,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編制項目預算,並報審計部門審查。

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準的設計概算中的工程建設費用。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明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政府批準,由項目主管部門實施,政府授權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制。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予以明確。代建單位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BOT、TOT、BT、PPP等融資方式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的,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制,即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法人進行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

對於必須進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屬於政府采購目錄範圍的其他項目,應當進行政府采購。所有招標采購活動必須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對於總投資6543.8+0億元的項目,招標方案(包括標段劃分、招標方式和時間安排等。)以及單個標底在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評標辦法和資格審查條件,必須事先書面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準;總投資在5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招標公告和招標方案(包括標段劃分、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方法、投標人基本資格、招標時間表等。)需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以及代理施工和項目法人招標等。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各類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必須按照招標采購確定的金額簽訂;逐步推行標準合同文本,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後實施。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融資合同、施工合同,未按合同標準文本簽訂的,須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方可簽訂。

嚴禁任何單位超預算簽訂施工合同或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變更或簽訂合同。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設計文件、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遇有非人為原因造成的特殊情況,建設單位應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項目內容或數量發生變化時,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設計監理單位、行業主管、投資主管、審計部門、財政部門應相互確認。

發生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故和緊急情況時,可在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確需追加投資的,需在2個工作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投資主管部門提交追加投資預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其他情況造成投資規模增加,由建設方自行承擔,政府不予支付。

第三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現場工程簽證制度。項目建設只能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而變更。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前提出變更方案,並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其他情況下不得進行工程變更。

投資規模發生變化的,須事先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程序審核批準;如果增加投入,事後再補辦就無效了。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有關行政領導、項目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科學確定建設工期,必須在中標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建設任務,並依法實行竣工驗收交接制度,由政務中心組織投資主管、審計、財政、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驗收。

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後28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報送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審計部門出具的竣工結算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批復。審計、財政部門應在6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後3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公有資產登記,納入公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辦理管理移交手續;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先行辦理產權登記。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應當在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竣工財務決算後移交,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制度。項目審批、建設、驗收和決算的實施情況均記錄在項目庫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查。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後評價,並將評價結論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回收的資金用於滾動投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經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庫。各部門委托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除依法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以外,應當從中介機構庫中抽取。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按下列程序撥付:

(1)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設計概算批復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財政部門和政府投資公司根據項目投資計劃批復文件和工程進度撥付建設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或融資平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除外)實行“雙控”管理。

(二)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資金直接撥付制度。使用預算資金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投資計劃批準文件和批準開工的相關文件,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和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市國庫集中支付局辦理撥款手續;市國庫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審核後直接將建設資金撥付給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單位。以財政補貼形式進行的政府投資,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對於使用政府投資公司融資資金的項目,政府投資公司應當設立相應機構,參照財政預算資金撥付模式實行資金直接撥付制度。實行代建制的項目資金撥付程序按照《代建制管理辦法》執行。

(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建設資金的使用,也必須按照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撥付程序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資計劃時,前期工作專項資金應當統籌安排,並按以下程序管理:

(壹)前期工作經費是指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用地審批、初步設計的勘測、編制、審查和論證所發生的費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財政部門或融資平臺在安排撥付建設資金時,應當予以扣減。

(二)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前期工作。

(三)投資主管部門下達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並輸入項目庫管理信息系統。

(四)財政部門根據投資部門下達的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文件核撥前期工作經費。

(五)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投資部門在下達項目投資計劃時,應明確前期工作經費。

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必須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嚴格按照投資計劃批準文件的要求專款專用。

第四十四條改革政府投資公司管理。

(壹)投資公司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和運營,主要承擔建設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確保政府投資的安全和效率。

(二)政府安排的投資項目和投資公司安排的項目,必須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管理,經投資部門綜合平衡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或者政府投資公司應當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累計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合同價的70%。確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須事先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審批,但嚴禁超概算超預算支付。剩余資金根據審計部門的結算審計結果和財政部門審計的財務決算進行清算。第四十六條項目主管部門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責任制。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行業監管,及時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第四十七條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根據《長沙市重大項目稽察辦法》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稽察。

第四十八條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有關單位和部門實施行政監察,依法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

第四十九條政府投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壹)政府門戶網站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專欄,接受NPC代表、CPPCC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2)投資主管部門在信息欄公布政府投資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產業指導目錄,發揮政府投資對全社會的引導作用。

(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欄中公開本行業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的規模和內容、投資總額和政府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姓名、開竣工時間等詳細信息。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項目信息。

(五)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電話號碼和其他投訴舉報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建設管理的法人單位或政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整改,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在媒體上公布;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未經批準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內容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

(五)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六)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壹條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違紀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審批、環評、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概算和計劃用地等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超概算的。

(三)幹預招標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五)評審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承包商及其從業人員與項目單位或者相關方串通違規操作,其出具的成果報告或者評審結論嚴重失實,或者工程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在媒體上公布,或者有關部門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承包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依法追究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行為不當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各區、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以外的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