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內刊全是妳壹個人的功勞,老板是沒有權利這樣做的,這是知識產權問題,他解聘妳只是合同關系的解除,它只設計妳的工資如何處理,人事檔案如何處理,但並不能否認妳的智力成果,妳的智力成果是既成的事實,至於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這不是關鍵,只要妳有足夠的證據就行
2,妳自己選擇離開,妳有權利決定署名與否,公司不能否決,這是妳的智力成果,退壹步說,即使是妳跟公司***同的成果,只要妳要求署名,他們就必須署名
3,這當然不可以,不能夠用這種過激的方法來解決問題,當然如果這些資料不是原稿,即公司已經不再要回的資料,妳可以處理它們
對於這個案件,焦點在於這是不是職務行為,其實,不管這是不是,根據我國法律,發明人也即著書的人是享有身份權的(就包括署名權),所以,妳完全有權利在這上面署名,鑒於妳這是職務行為,妳的公司是享有著作權的財產權方面,因此他們有權利利用妳的內刊謀取其他利益,這是可以的
還有壹點,如果妳只從事了簡單的校對和編輯工作,壹般是不能署名的,妳必須是文章的作者,也就是原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