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二、自訴和公訴的區別是什麽
1、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2、自訴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公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依法定職權進行審查,或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