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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22

壹、現場處理

1、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勘查事故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4、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二、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做出,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可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三、處罰

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四、調解

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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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壹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壹)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