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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壹、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壹)房地產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二)其他債務、賠償等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三)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四)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

(五)案件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不包括政府的職能部門)的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壹)房地產案件:

1.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3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二)其他債務、賠償等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三)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四)有重大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

(五)案件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縣人民政府(不包括政府職能部門)的民事財產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六)涉外和涉港、澳、臺訴訟的民事財產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七)著作權案件、商標案件、制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技術合同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

專利案件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壹)房地產案件:

1.成都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300萬元以下;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下;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下;

(二)其他債務、賠償等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

(三)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成都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下;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75萬元以下;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四)市、地、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2目、第(四)項和第三條第(三)項第2目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爭議金額人民幣數額“以下、以上”均含本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