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自決定之日起10內更新營業執照。
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 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 照;作出準予公司註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需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還應提交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以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