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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去天津北方公正處公正房屋抵押貸款需要帶什麽材料?

壹、求去天津北方公正處公正房屋抵押貸款需要帶什麽材料?公證費是多少?

1.身份證和戶口本還有房產證等。2.有是按照評估價值的千分之3-5,抵押手續費是按照戶數收妳可以直接交給評估公司和房產監理部門公證費理什麽事情,當事人不能到現場處理

二、房屋抵押貸款委托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委托公證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1.委托人與受托人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

2.委托人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國土證、房屋調檔信息(已婚帶夫妻雙方資料);

3.受托人資料:身份證;

4.到公證處說明委托事項辦理好公證書後受托人就可以單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了;

三、房產公證需要帶什麽手續和證件?

第壹步: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壹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

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壹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

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關鍵提示: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公證費用:

1、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低收費不得低於10元;

2、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人收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最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擴展資料: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申請執行。

主要內容

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議公證、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

房產屬於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壹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臺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除《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壹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如國務院《關於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幹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證件必須辦理公證。

國務院《城市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房屋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辦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的房屋、在規定的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的,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要經公證機關公證。

許多地方法規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

作用

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壹)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壹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於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於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

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於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提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壹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壹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

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範,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

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並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