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也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的開展。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四條 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制度,監督和指導,主要職責是:
(壹)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檔案工作的法規性文件,制定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監督檢查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實施。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組織並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的研究、檔案保護、檔案教育、檔案宣傳以及檔案幹部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和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館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組織並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保護、檔案教育、檔案宣傳以及檔案幹部的培訓工作。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的檔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統壹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三)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對本單位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第七條 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檔案機構,除履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職責外,經國家檔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工作的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件事業機構,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收集和接收本館管理範圍內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二)對所保存的檔案進行科學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提供服務。第九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第十條 軍隊系統的檔案機構,根據《檔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主管機關確定。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第十壹條 《檔案法》第十條所稱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系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政黨以及國家領導人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依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大全,並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檔案館工作通則》的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收入有關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