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員工有權利拒絕。如果公司膽敢以要求員工發朋友圈但是員工沒發的理由扣除員工工資,那麽員工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近刷新聞就看到壹條類似的報道,說是員工趙某去公司討要薪資,結果不僅錢沒有拿到,還被告知其欠了公司3280元。對於這件事,員工趙某感到十分氣憤,要求公司給壹個說法。而公司有關負責人給出的理由是趙某微信添加的人數、朋友圈動態以及群動態等不達標,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扣除3280元。
原來,這個公司要求運營人員每月要發50次的朋友圈(不準屏蔽朋友圈),少壹次扣款50元;每天最低要加10個好友,少壹個就要扣除10元;工作群動態壹天不能更新少於10條,少壹條也是扣除10元。諸如此類的還有壹些,就不壹壹去講了,因為實在覺得有點“喪心病kuang”。
對於這樣的公司,這樣的規章制度,真的是讓人無語乃至厭惡。他們的做法擺明了就是為了剝削員工,秉持著壹種“想要馬兒跑還不願意給馬兒吃草”的醜惡心理。我認為這樣的公司終究是走不遠的,因為沒有人會願意在這種環境下長期工作的,更別說為其“賣命”了。
公司制定規定的原則應該是以不損害員工利益為前提,其次才是公司如何更好的獲利以及發展。要是罔顧員工的利益,就想著“賺黑錢”,那麽最終只會坑害了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