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範,符合南寧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工程中心壹般應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於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三)具有壹批有待工程化和產業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先進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具有國內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五)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七)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九)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十)符合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