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預。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第二章 登記管轄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第三章 登記事項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壹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壹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第四章 設立登記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