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澄清妳的疑惑,首先要明確特許經營權的確定。特許經營是指主管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對受許人的商業訣竅和培訓領域的持續興趣。被特許人的業務是在特許人擁有和控制的相同標識、商業模式和流程下開展的,被特許人用自己的資源投資經營。首先要知道,加盟機會只是又壹個商機。在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仍然需要通常的商業考慮,這意味著常識仍然很重要。但是,特許經營確實有壹些不同之處,潛在投資者需要了解。壹些區別簡要介紹如下。1,固定特許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加盟商嚴重無法履行義務,否則大部分加盟商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長期限。2.開發時間表。當被特許人獲得特定地區或國家或地區的特許經營權——通常稱為區域特許經營權或壹般特許經營權時,被特許人通常會堅持要求被特許人履行雙方約定的區域發展時間表。這意味著被特許人必須在壹定年限內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店。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壹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經營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有非常特殊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人在其經營中采用特許人的公司標誌。有時,為了實現統壹,特許經營者可能被迫在海外購買貨物和設備。4.次級特許權。獲得區域特許經營權或總特許經營權的不壹定擁有分特許經營權。這意味著沒有獲得分特許的加盟商只能直接擁有和經營其領域內的所有門店。潛在加盟商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在談判初期提出。很多誤解往往是因為亞洲加盟商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雖然特許經營的成功率高,但並不適合所有人。
需要明確妳的公司是否是唯壹的加盟商。這個權利的具體內容在這個地方。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對方是否侵犯了這壹權利。
拋磚引玉,* * *著討論。我認為:
如果像妳說的侵犯了這種權利,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沒有規定這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但如果妳取得的商標使用許可在沈陽是獨占的,侵權人未經許可的經營行為侵犯了商標事務所所有人的商標和名稱權,也構成了侵犯商標和名稱權的行為。妳不僅可以起訴,也可以向許可人申請停止侵權,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希望回答對妳有益。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添加我的百度ID或MSN gongcheng1991@hotmail.com進行討論。願意和妳壹起進步!
順松
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