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信任風險?
信托制度起源於英國,自誕生以來已有數百年的歷史。在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隨著信托概念的不斷發展和大陸法系國家信托制度的引入,出現了信托的各種定義。1985年在荷蘭召開的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信托及其法律適用的承認國際公約》中,提出了壹個不同法系國家都能理解和適用的概念。信托被定義為壹種法律關系,由壹個人即委托人在其生前或死後建立,委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置於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在幾個男人中,她將和其他人在三國中競爭美女啦啦隊招募。誠邀商家加盟我國作為後來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在結合國情和自身法律文化,不脫離信托財產獨立、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分離、有限責任和信托管理連續性等基本法理和理念的前提下,200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 信托的定義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對信托的定義包含四層含義:(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系的基礎。通常受托人是值得信賴的親人、社會名人、有專業理財經驗的機構和企業運營架構。正因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所以委托人壹旦接受委托,就應當忠實、謹慎、盡職地處理信托事務,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也就是所謂的”。(2)信托財產是設立信托的第壹要素。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特定的信托財產,信托不能成立。因此,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礎上,委托人必須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所謂物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標的物的權利。原則上,就委托人而言,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外,其他任何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或財產權利,如財產權、債權以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均可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委托人應當以信托經營機構為受托人,以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信托。(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重要特征。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借助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義。管理或處分的具體內容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確定;信托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民法上管理和處分的壹般含義確定。(四)受托人以個人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兩個基本前提根據信托的定義,受托人以個人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有兩個基本前提:壹是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管理或處分,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願。委托人的意誌是受托人行為的基本依據。第二,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須是為了壹個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而不是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不能從信托財產中獲取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