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就業失業管理辦法》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陜西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規範就業和失業登記,促進充分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陜西政府)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省城鎮職工的就業和失業登記。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省轉移到非農產業的農村勞動者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含個體經營)的外省勞動者的就業登記,以及穩定就業後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失業登記。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用工登記,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實行陜西省統壹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全程記錄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狀況。
《登記證》是勞動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
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註冊證》的管理機關。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並監督其實施。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辦理《登記證》的機構。負責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的日常登記和統計,定期匯總、分析和報告社會就業和失業情況;負責《勞動者登記證》的發放、日常管理和年檢。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主要由市、縣(區)兩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省屬和中央駐陜單位從業人員《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適度減輕市、縣(區)兩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量,陜西省屬和中央單位《從業人員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可分解到縣(區)級以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登記證上登記勞動者就業或者失業的變動情況,並同時通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審核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時,應當首先查驗其登記證和相關記錄。未辦理登記證的,應要求辦理社保手續,辦理後發放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勞動保障年審時,應當檢查用人單位辦理登記證的情況。未辦理聘用人員登記證的,年審不予通過。
第二章登記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第七條《註冊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壹樣式(見附件1),統壹印制,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發放。
印制《登記證》所需經費從省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
發放註冊證的具體條件和所需資料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第八條《註冊證》編號格式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壹制定。號碼由18位數字組成,前兩位是陜西省代碼(61);第三至第六位為發放登記證所在市、縣(區)的行政區域代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行政區劃代碼排列(見附件2);第7至第8位為發放註冊證的街道(鄉鎮)代碼,由各縣(區)統壹編制,並報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9至10位為發行年份代碼;編號11至17為順序號,表示當年同壹地區頒發的登記證書的順序號;號碼18為登記證簽發人的戶籍校驗碼,0代表陜西省內戶籍居民,1代表陜西省外戶籍居民。
第九條在本省登記的勞動者首次申請就業或者失業登記,由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並出具《登記證明》。外省戶籍勞動者在陜首次申請就業或失業登記的,由其就業地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並出具登記證明。省屬、中央駐陜單位職工首次申請就業或失業登記的,由單位所在地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並出具登記證明。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外省戶籍勞動者),其登記證由用人單位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各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登記證》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憑《登記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待遇。
第十壹條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者只能持有壹份《登記證》並使用唯壹編號。註冊證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至法定勞動年齡退出之日止。更換或補發登記證時,不得變更編號。已經持有登記證的外省勞動者,離開陜西省後再次進入陜西就業的,應當使用原登記證。
第十二條《登記證》實行實名制登記,僅限持證人使用。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聘用的,其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關系已經終止、解除或者自謀職業、靈活就業的,登記證由本人保管。
第十三條本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應持《登記證》進行年檢。失業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和登記證到發證機構辦理年審手續。未經年審的,失業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登記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構報告並申請補發。註冊證書不得轉借、轉讓或塗改,否則視為無效。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構應當註銷其登記證書:
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
(二)工傷或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死亡;
(四)符合註銷條件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註冊證的發放、註冊和管理以各級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為基礎,統壹使用?勞動99?第三版軟件?全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全省計算機化管理和網絡化運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主站負責軟件開發、推廣使用、網絡主管、信息管理和信息調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受托登記管理《登記證》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應當及時記錄《登記證》的發放、登記和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或解除情況?全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就業登記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勞動者自主擇業時,應當向所在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或者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備案手續,並為首次從業人員辦理《登記證》。
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後,應當在7日內到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並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登記證明送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辦理就業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動合同(原件);
(二)被聘用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的註冊證明;
(四)屬國家職業(技術工種)的,應出示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壹條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就業後30日內,到所在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謀職業就業的,包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憑《登記證》、有效身份證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憑有效身份證件和《登記證》;
(3)初次就業的,先辦理註冊證。
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停止就業後30日內,持登記證到所屬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變更登記手續。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各市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失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具有本省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要求的,應按下列程序申請失業登記:
(壹)是新成長的勞動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未辦理的應先辦理)和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失業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就業轉失業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判決或仲裁)及其他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原單位所屬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三)停業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持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和工商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原企業所屬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四)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憑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和原就業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無業證明’。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各市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和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後,在其《註冊證》?失業登記?列中記載。
第二十四條《登記證》中有失業登記記錄,是失業人員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相關福利的憑證。失業人員憑有效的失業登記記錄享有下列權利:
(壹)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二)按規定發放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三)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憑失業登記記錄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登記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理撤回失業登記,《登記證》上的失業登記記錄作廢。
(壹)被用人單位聘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企業,並取得營業執照;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上學、服兵役、遷居省外或國外的;
(七)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者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三次以上的;
(九)連續六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由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的失業人員,應當在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後20日內,將本人檔案由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檔案代管單位轉移到失業登記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存檔。
第二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制度,對登記失業人員的家庭情況、收入情況、技能水平、就業願望等進行建帳登記。
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就業、入學、入伍、戶口遷移時,憑相關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個人檔案轉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失業人員臨時就業、靈活就業、申辦個體私營企業,或者到其他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工作,其個人檔案可以委托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第三十條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受到表彰或者因違法被處罰、判刑、勞動教養的,管理其檔案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壹條相關職能部門需要查閱失業人員檔案的,應當持有效證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查閱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省此前制定的有關就業和失業登記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登記證》自2009年5月6日起實施。不再發放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的《失業登記證》等證件以及各地制作的其他相關證件。持有上述證書者,應在2009年年檢前更換統壹註冊證書,年檢後上述證書作廢。
第三十四條各設區市和楊淩示範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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