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是壹種競爭手段。
傾銷以達到消滅競爭對手,壟斷整個市場的目的。傾銷被視為壹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WTO所禁止,因此反傾銷也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市場,扶持本國企業強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相對應的反傾銷壹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壹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壹。
擴展資料:
生產廠商能夠實施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壹,必須是不完全競爭的行業, 具有壟斷力量的廠商是市場價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場價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國和外國必須被很好地分隔,使國內居民不能輕易回購出口產品。
第三,出口廠商在國內面臨的需求彈性較國外的小。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壟斷廠商會發現實施傾銷有利可圖。 由於傾銷實施低價策略,雖然可以擴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潤下降和虧損風險。因此,傾銷必須有政府強有力的支持;
例如,出口國政府高築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控制外國商品進入以維持國內壟斷高價、彌補出口損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國政府負擔出口虧損,對內高價收購、對外低價傾銷。出口商在擠垮競爭對手、壟斷國外市場後擡高價格以彌補傾銷階段的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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