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建立畜禽遺傳資源檔案和畜禽品種地理信息系統,及時發布畜禽遺傳資源信息。第八條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本省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組織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對珍貴的瀕危畜禽遺傳資源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第九條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發現人不得隨意宰殺,應當及時向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保護方案,采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鑒定。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未經鑒定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與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第十條凡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從境外引進或者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對瀕危或者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三章畜禽品種選育與推廣第十二條省科技、財政、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支持畜禽育種創新技術體系建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生產企業開展畜禽新品種選育新技術的基礎性、關鍵性和公益性研究。
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畜禽品種,省級科技、畜牧獸醫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在科研創新體系、實驗室、種畜禽場建設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育種企業開展良種選育,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和生產企業開展聯合育種,推廣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的選育,增強種畜禽自給能力。
鼓勵和支持采用新技術、新方法培育瀕危和高經濟價值的畜禽品種。第十四條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推廣前,應當經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
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新品種、交配系和新發現的遺傳資源,不得銷售或者推廣。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畜禽品種改良規劃,支持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新品種改良和推廣等公益性畜禽品種推廣服務設施建設,對應用畜禽品種改良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所需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