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由董事、董事長組成的董事會負責公司、企業和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並向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會報告工作;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層面,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等同於公司的行為,是公司意誌的具體體現。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在法律層面對公司的所有行為和結果負責;
3.公司高管主要是指在工商局註冊的公司經理。壹般建議任命核心創始人或大股東,加強對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異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和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有必要在股東大會上選任監事,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