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是作為財產性收入的壹種支付,而不是對商品經營的支付。使用其他單位專有資產發生的費用,只能用使用該資產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彌補。但是,制造專利產品、專利方法或使用商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技術或管理服務,因此應記為產品的生產費用。專有權的使用是有限制的,企業應當在專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使用這些經濟權利。如果超出範圍和時限,用戶將受到處罰。
版稅包括:
(1)應與下列權利的使用或使用權有關;構成權利和財產的各種形式的文學和藝術,以及在與工業、商業和科學實驗有關的文字和信息中定義的知識產權,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已經或必須在規定的部門登記。還需要註意的是,這個定義既包括經許可支付的金錢,也包括因侵權而支付的賠償。
(2)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和科學設備的收入,即設備租金。
(三)利用或者有權利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信息取得的所得。
(4)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結果屬於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服務提供者仍然保留對該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者只擁有對該結果的使用權,以及這種服務產生的收入。
⑤在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的過程中,技術許可方派員為該技術的應用提供相關的支持和指導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含在技術價格中)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服務收入或者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來源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