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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思維方式有哪些?

壹,

裁判思維是每個法官在審理案件、做出判決時必然會遇到的問題。探究裁判思維就是探究其基本規律。

中國的司法審判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目前,各級人民法院普遍設有刑事法庭、民商事法庭、行政法庭等不同的法庭。

第二,

法官“術業有專攻”,不同審判背景的法官在審判思維上有壹定的差異,這種差異有時很明顯。具體來說,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審判的思維方式有以下特點:

(1)刑事審判思維特征

刑事審判的首要理念是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明文規定不罪不罰。法律對定罪處罰的規定,法官無權補、類推,這個不能越雷池壹步。在刑事法官的審判思維中,幾乎沒有法官制定法律、填補法律漏洞的表現。

其次,罪刑相適應的思想,即刑罰應為犯罪,罪刑不可失衡。

第三,刑事審判需要適用最嚴格的證明標準和證據規則,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排除壹切合理懷疑的程度。

(2)民事審判的思維特征。

傳統民事審判處理的是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婚姻、家庭、繼承、民間借貸等。在民事審判中,除了意思自治之外,它強調對弱者的特殊保護、誠實信用、實體公平和追求和諧。對於熟人社會來說,經濟利益往往不是最重要的。家庭和鄰居以後會相處,所以在處理家庭糾紛或者鄰裏糾紛的時候要特別註意實體公平。同時,在判決與調解的關系中也強調了調解的作用。甚至有些情況下要先調解,否則矛盾無法解決,不僅判決難以執行,事後當事人也難以和睦相處。傳統民事審判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更註重個案的社會倫理評價,與商事審判不同。

(3)商事審判思維的特點

商事關系更多的是陌生人,強調盈利和商業,具有很強的競爭力,所有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都被假定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商事關系的上述基本特征也要求商事審判有相應的思維理念。因為強調盈利和商業,商業試驗更註重效率。在商業審判中,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保護利益本身就是對公平的追求。在案件審理中,需要準確理解商事主體做出各種復雜交易安排所追求的目的,隱藏在復雜文本背後的各方利益安排,明確商事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預期付出和回報。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利益糾紛和訴訟的根源,才能準確回應和評估當事人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