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電子商務安全立法,與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造成的沖擊

電子商務安全立法,與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造成的沖擊

(壹)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範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壹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壹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壹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絡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壹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壹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壹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壹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絡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壹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壹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準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準。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壹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壹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妳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壹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壹部電話、壹個調解器和壹臺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打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壹種復制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麽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壹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絡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壹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