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檔案年齡如有變更,以本人檔案首次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檔案記錄的相關要求規定:
1,機關檔案整理應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內壹體化管理;
2、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清點檔案數量,檢查保管狀況,定期檢查電子檔案的保管狀況和閱讀狀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建立檢查處理臺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制定本法。第二條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堅持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將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便於社會各界利用。第五條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並依法享有利用檔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