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每屆任期5年,其人大代表由下壹級人大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每屆任期3年,其人大由選民直接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持下選舉產生。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選民的監督。
原選舉單位或原選區的選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罷免、撤換人大代表。全國人大代表有權提出議案、質詢案。非經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和常委會的許可,在開會和閉會期間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
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宣傳國家各項法律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並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
人大代表職責保障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
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範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範性文件都是違憲的。
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
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