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
家庭暴力是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是最大的民生問題。從歷史的角度看,家庭暴力問題出現於近現代,伴隨著工業的發展,傳統的家庭關系被打破,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湧入城市,造成了嚴重的城鄉二元結構。據統計,2013年全國機關***接到家庭暴力近60萬起,其中因家庭暴力超過了50%。與此同時,有關家庭暴力的研究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學者將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歸結為社會觀念和道德上對家庭暴力的容度不夠,認為家庭暴力屬於正常社會現象,社會上也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為避免對家庭雙方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越來越多家庭成員需要尋求幫助和支持,家庭關系在社會生活中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有必要通過制定專門法律制度來規範家庭暴力行為。
二、反家暴規則“五步走”
該細則將反家暴法的壹般規則分為五步:第壹步,當事人必須向機關報案;第二步,受害人必須向加害人或受害人屬說明情況,並且提供證據證明其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第三步,加害人或受害人屬應當協助機關對加害人或受害人進行調查;第四步,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進行調查並進行處理;第五步,受害方可以向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當事人向人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要註意以下幾點:1.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包括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裁定;2.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載明被申請人住所及工作單位;3.被申請人履行禁令需提供證明其遭受或可能遭遇家庭暴力證據材料;4.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5.禁止被申請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6.禁止被申請人擾、、接觸其他家庭成員。申請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工作,以便人民順利受理並作出裁定。
三、《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處理原則
在《反家暴法》第壹章“總則”中,明確規定了以下原則:1、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保護。2、受害人因遭受家暴或者面臨家為而向人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應當依法審查,並可以根據需要臨時指定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代為申請。3、人民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進行現場勘查、詢問證人以及傷情鑒定等訴訟活動。4、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暴力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機關;對於情形復雜證據不足的暴力行為,可以作出加害人不負責任的認定並責令加利人及時離托。